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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些參加過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糾紛調處的朋友告訴我,她們覺得其中很多怪怪的規定,而且很少人能在談判中獲得實質應有的道歉或賠償.一週聽到多起類此感觸的經驗分享,使本人不得不多花一個晚上籌謀因應對策,重點不在個人利益,而在能夠分享成功經驗給廣大的國人同胞,透過網路無遠弗屆的影響力,使得忠厚老實的絕大部分消費者,不再是只能在場面上備受欺詐糟蹋,唬弄嘲諷,暗地裏自個兒搥胸頓足,氣炸多種器官.小時候,父母&老師不是一再告訴我們,邪不勝正,怎地到我輩手上,全反了?

其實,話不該這麼講,道理也不該這麼想的說!公理正義,本來就不是白白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咱從上一世紀拜訪地球至今,從來也沒聽過60億人口中,可有誰被公理正義給砸到頭的咧?不是嗎?所以呢~還是有一部分的程度需要善用資源,加上自身的努力.而且,團結力量大,在網路上團結的力量更大.君不見維基百科& Linux OS 就是靠著一群遍佈全球的網路大軍給日積月累建構起來的,而且嚴格來講,根本稱不上[大軍],從組織架構的嚴謹度而言,幾乎是一盤散沙,但基於充分分享的普世價值,也能立大業作大事的唷!

以下是個人在99年10月21日(週四)在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開會之後,雙方和解(內容在此),基於與會的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兩位代表要求關掉我已開啟放置桌上的數位錄音筆(如果你中學時上公民課的戶外教學,在法庭理觀摩時沒打混的話,應該知道整個過程是完整錄音的.目的很簡單,就是不讓相關當事人說話不算話,或唬弄說謊不認帳.所以正式會議不能錄音,倒也是我人生中的頭一遭.說多怪~就有多怪!!!

另一個很奇怪的規定是,申訴人(通常為旅客)只能一人代表參加進入會場,被申訴者(旅行業者)&旅行社代表(又是旅行業者,還是同事呢!),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代表有兩位(委員&承辦人),在談判桌上人數也不對等,雖不能說不對,但還是挺怪的,不是嗎?

(PS:以上兩項規定其實遍查該會組織章程,會議規定,細則辦法,統統沒這規定~~~難不成,開會當天我撞邪了???)所以本人寫了封公開信函給所有與會相關人員及華有旅行社負責人詹總經理,善意地提醒她們~很多旅客看起來老實得無聊,但不見得都笨得可以說~~~

開場白先說到這兒~~~以下的e-mail內容,供各位有旅遊糾紛的網友作個參考,也祝您開發出處理順利的方案,並繼續與網友們分享!其實,只要有1%的旅客有此共識,相信旅遊界的害群之馬會大幅減少,因為4~6次帶團就會踢到很痛的鐵板,夠聰明的就知道划不來.如果咱們分享得夠踴躍,夠清楚明白,只要有3%的旅客有此共識,那麼整個旅遊業的害群之馬一定是稀有物種,因為,幾乎都換上義肢,療傷養病去了,沒辦法~鐵板踢太多了!

案例分享:(以下e-mail為99年10月24日發送)

鄭委員光仁先生,陳承辦人姮娟小姐,詹總經理棣傢先生(華友旅行社),謝代表美蘭小姐(華友旅行社),
暨李領隊碩蘭小姐(被申訴人)鈞鑒,
 
以下為本人針對99年10月21日下午2:00~3:00於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吾等五人(詹總經理
棣傢先生除外)因旅遊糾紛召開協調會,會中所達成和解內容第一項:
[乙方(指華友旅行社)同意以書面向甲方(指申訴人張世忠,郭月華)致歉,說明就領隊服務不週,領隊已自
行請辭.本函須於99年10月31日前掛號寄至新竹縣竹北市成功七街66號],向華友旅行社詹總經理暨謝
代表作以下提醒:
 
A.>本紀錄表雙方同意項目具有民法上雙方同意事項的契約性質,會中本人口頭要求的細節經謝代表
     當場口頭同意部分(依民法相關規定視同契約),也懇請華友旅行相關人員在書面致歉函中一一作
     到,以免有背信之虞.(註一)
B.>依法律上[調解], [和解]之相關規定~ 倘若被申訴人(華友旅行社)無法達成以下共同同意項目,(無
     論是自始無法達成,或最終無法達成) ,本次和解內容即視為無效.
C.> 一旦此具有法律性質的糾紛調處紀錄表無效,即代表本人原放棄之[其他法律請求權]自始至終未
     曾放棄.意謂,本人將恢復為[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懇請詳悉!
     如有如此漠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發生,本人亦將遵循合法管道,懇請該會對有如此情事
     之會員作出適當懲處,以維護保障消費者合法合理權益的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應有的尊
     嚴與秩序.
D.>該次旅遊糾紛調處會,雙方口頭提出與同意事項(關於和解內容第一項相關部分),因會議中無人以
     速記作紀錄,錄音內容也冗長,茲節錄如下,作為請求人張世忠善意的提醒:
 
1.>以相關資料書面證明被申訴人之一李領隊碩藍小姐會議之前或其所聲稱請辭之前為華友旅行社的
    正式員工(提醒:此證明文書很容易證明真偽~勞健保局,國稅局,...皆可佐證,申請機關:族繁不及備載,
    請勿自誤[私文書部份]&[公文書部份]).並不得以事關個人隱私理由推辭.
2.>以相關資料書面證明被申訴人之一李領隊碩蘭小姐會議之前且申訴寄出之後已請辭華友旅行社的
    正式員工一職且已生效(提醒:此證明文書很容易證明真偽~勞健保局,國稅局,...皆可佐證,申請機關:
    族繁不及備載,請勿自誤[私文書部份]&[公文書部份]).並不得以事關個人隱私理由推辭.
3.>該致歉函件必須明載被申訴人之一李領隊碩蘭小姐是因申訴函中被申訴與其相關之前三事件中的
     哪一件,就該事件詳細明確錯誤為何?請記住(若忘了~容我再次提醒!)重點是謝代表同意再查之後的
     真實原因,而她們將來也都是法律糾紛時的潛在原告證人,可以書面,遠距或親臨作證的).
     會議中~旅遊糾紛被申訴人之一李領隊碩蘭小姐既已否認事件一,事件二而事件四之被申訴人為華
     友旅行社而已,與她無關.不妨直接就事件三詳加調查還原真相,並已明確事件描述,而非空泛形容詞
     濫竽充數,虛應故事.
 
依然鮮明地記得,本人作上述三項合法的要求時,尚且自嘲[如果]沒錄音的話,這些那些的要求是否會
成為另一齣(羅生門)各自表述,含糊籠統,不了了之.毫無例外地, 鄭委員光仁先生尷尬但會心的一笑,李
領隊碩籣小姐看似得意但刻意壓抑的微笑,以及謝小姐不知如何回應的尷尬微笑,重點是,本人提出上述
請求時,當場無人拒絕, 符合民法中所謂同意而為契約之一項的要件.
 (PS:當時會議全部過程錄音機二照常運作中~~~)
 
註一:本人當時胸前身掛三支portable 3C產品,會議開始,大喇喇遊左胸前口袋拿出一支錄音筆,大方地
開啟錄音功能,鄭委員光仁先生見狀有問我是否要錄音,並口頭告知該協會這樣的會議是規定不能錄音
(會後本人遍査該協會網站相關辦事細則章程,卻査不到相關規定(註二)),我當場回答:[正式的會議,我
習慣錄音保全證據,免得紀錄不周全之處,各說各話.],鄭委員依然示意本人將[該支]錄音筆關機,本
人也行禮如儀照辦,免得為了該支錄音筆開開關關,浪費大家寶貴的時間.而我的回應也僅止於關掉第
一支錄音筆,完全沒提到我同意不錄音,但本人會議伊始的確告知所有與會人員::[正式的會議,我習慣
錄音保全證據,免得紀錄不周全之處,各說各話.],所以,各位當時沒有問我總共有幾支錄音筆,我也就沒
有說謊欺騙你們的嫌疑(我本就厭惡且不善於說謊)所以,我也並無秘密錄音的意圖.另有一支錄音筆持
續從我進電梯一直錄到上計程車之後,相當完整.第三支只是記憶卡,俗稱[大姆哥].
 
註二:懇請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相關人員正式書面提供關於[錄音]的相關規定,本人會請
眾法律相關行業的朋友們與本公司法律顧問協助了解其適法性,有無違背母法或其他人民申訴時的正
當權益.謝謝!
 
感謝各位耐心看完此信,小弟不才,無以回報.只好與您分享我私房資訊,希望你也能受惠~截至我去年
十月初個人購物評估為止,無敵AGOGO R122錄音筆的CP值真的值得推薦給我的朋友們,便宜又可
置放胸前,即使隔了一層棉質西裝襯衫,依然音質清晰,還可連續錄音超過25小時連我這碩士時期修過
聲學物理的人,仍然佩服有加呢!
 
敬祝 各位週末愉快!國人旅遊都Happy!

最後一個PS:各位若開啟過本e-mail,在雲端主機會留下紀錄(包括打開e-mail前輸入電子信箱的帳號密碼的所所有相關資訊,以及閱讀的時間和IP),此常為法律糾紛時呈堂證供的明確證據.感謝您的閱讀~
 
Best Regards,
築韻空間美學工坊
張世忠(Mark Chang)
0939-061556
03-6583814
http://markchang2006.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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